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荥经县路丹微晶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2民初477号 申请人:荥经县路丹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六合乡星星村(六合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2**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荥经县路丹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荥经县路丹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户名: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70)进行108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荥经县路丹微晶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账号:×××70;户名: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的108万元(期限为一年即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刚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