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919号
原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高月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琼,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技园D2-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多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后646元由原告西安***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延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