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4执333号
申请人:合肥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华亿科学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247580。
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东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898467XU。
本院在执行合肥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04执333号案件的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述 东
审 判 员 张 兵 兵
人民陪审员 李 善 桂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长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