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509号

原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何家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金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旭燕,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原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原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