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509号
原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何家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金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旭燕,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原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原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