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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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1254号
原告: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9920075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8948301XE,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何家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金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