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9327号
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标的4,801,740元变更为1,275,000元,现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7元,由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22,606元,故需退还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4,469元。
审判员  李雷雷
书记员  田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