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执42号之一
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90000.00元、资金占用费178500.00元(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止),2019年4月16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未偿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电解铝分公司电解烟气余热利用工程合同书》约定的0.15%的周利率计算至工程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305元,由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319元,由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86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手段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第一、查明被执行人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第二、查明其名下有车辆五十八部,被在先案件查封,不足偿付在先案件全部债务;第三、已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朝阳西路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宁国用(2007)第610号,使用权面积64243.80平方米的土地;位于朝阳西路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宁国用(2007)第611号,使用权面积368.60平方米的土地;位于宁张公路31.5公里处,面积416038.16平方米,证号:大国用(2001)第1004号土地;位于大通县新城乡地号2-74,面积650869.57平方米,证号:大国用(1993)第1005号土地;第四、已轮候查封其持有的青海争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90%的股权、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5.11%的股权、青海桥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10.39%的股权;第五、查明其持有青海桥铝物贸有限公司出资比例92.50%的股权、青海嘉瑞铝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51.00%的股权,但上述被持股权的公司均已注销。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青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以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无法处置。 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和对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等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情况,同意终结对(2019)青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逯 菁
书记员 马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