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青01执479号之一
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21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前偿还原告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欠款368600元,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合同欠款1474400元,保全保险费2101.58元;如果被告未能如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20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58575.35元,2019年5月2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7.125%计算并支付到欠款实际清偿时止,并且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本案全部欠款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3613元减半收取11806.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手段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第一、扣划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57116.98元,其中,发放案款233511.98元、收缴执行费23605.00元;第二、查明其名下无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第三、查明其名下无机器设备等动产;第四、查明其名下无对外持股;第五、查封其名下未报废、注销的车辆×××一部,已依申请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3000元。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青01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以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无法处置。 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和对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等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情况,同意终结对(2019)青0121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逯 菁
书记员 马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