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执130号之一
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3890000元、利息1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以38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9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8475元受理费及5000元保全费,由原告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37元受理费。判决书生效后,因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手段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第一、查明被执行人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第二、查明其名下有未报废、注销车辆二十三部,已被在先案件查封并进入评估;第三、已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县幢,证号:湟房权证2014字第XXXX号不动产;位于××县幢,证号:湟房权证2014字第XXXX号不动产;位于××县,证号:湟国用(2014)第332号,面积400000平方米土地;位于××县,证号:湟国用(2014)第329号,面积80000平方米土地;位于××县,证号:湟国用(2014)第328号,面积2782.8999平方米土地;第四、查明其名下有电解铝产能指标,被在先案件多轮冻结;第五、查明其使用的设备,部分为租赁物,部分为所有物,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于2016年12月28日设立抵押,担保四家银行债务24亿元,被在先案件查封;第六、已轮候冻结其持有西宁甘河有色金属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00%的股权、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4.66%的股权、青海和峰炭素有限公司出资比例60.00%的股权。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青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以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无法处置。
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和对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等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情况,同意终结对(2019)青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逯 菁
书记员 马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