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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与某某、酒泉明珠建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酒肃巡初字第84号 原告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业主委员会会计。 委托代理人***,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酒泉明珠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与被告***、酒泉明珠建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富康路社区香庄花园南区原新村四组自管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