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429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鼎九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赤峰市宁城县。
法定代表人*正元,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鼎九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49.8065万元,执行费7370.9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景东
审判员陈国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国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