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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经纬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926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右翼前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1***,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经纬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住所地集宁区怀远大街广茂开发楼1层2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经纬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蒙AJW840捷豹牌小轿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有合作关系,被执行人资金周转困难,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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