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建天润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察前执字第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察右前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建天润农业有限公司,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盈嘉国际综合楼9层9017。
法定代表人燕军。
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建天润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3)乌商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建天润农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建天润农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建天润农业有限公司以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在察右后旗农机局承包有工程,我院现依法对燕军工程款予以扣留。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建天润农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建天润农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