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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经纬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董炜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26执恢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5***209621U,住所地***右翼前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1***,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经纬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2600000014767,住所地集宁区怀远大街广茂开发楼1层2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百泱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经纬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内0926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以(2017)内0926执23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蒙A***捷豹牌小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国宏(价)字2018第12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该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33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捷豹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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