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德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禹德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26民初3448号
原告:***,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内蒙古禹德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德建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XX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禹德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