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德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禹德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02民初37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禹德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忠,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禹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禹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禹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2元,原告***预交8852元由原告负担4426元,退还原告4426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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