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张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04民初2442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张某,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齐齐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20006917755XJ,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张某、齐齐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