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06民初693号
原告:**,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父亲),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现无固定住所。
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2066888810284。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06917755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强,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村村民委员会、齐齐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