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4民初2327号
原告:***,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铁锋区鑫中天台球会所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铁锋区随缘炭烤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06917755XJ。
法定代表人:武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丽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美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