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30民初634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峰区曙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怀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系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因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现***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飞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