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30民初632号
原告:**,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峰区曙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怀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系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因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现**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飞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