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宇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宇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3393号
原告:唐山宇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北侧丰韩路东(18-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开发区102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山宇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宇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由原告唐山宇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