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宇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乐清仁盛电力成套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宇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12108号
原告:乐清仁盛电力成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宇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北侧丰韩路东(18-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仁盛电力成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宇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仁盛电力成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清仁盛电力成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仁盛电力成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乐清仁盛电力成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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