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502执1369号
天水大成实业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21)甘0502民初26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9015.89元,其中执行费959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陈建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