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鼎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鼎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193号
申请人:山东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常山村(西集镇新型建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NU9YX8H。
法定代表人:李正臣,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丹东社区中华美食城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1012595L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经理。
申请人山东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鼎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申请人山东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鼎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瑞嘉通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续行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