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585号
申请人: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申请人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12万元。申请人济***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