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02民初9365号
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高庄菏刘路西段冯庄桥西10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RLC0E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丹东社区中华美食城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101259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6元,申请费1443元,由原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