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12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张观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燕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樊培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