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闽鸿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美尚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3422号
原告:北京闽鸿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1号楼F2-206。
法定代表人:陈金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张观康。
被告:武汉美尚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以东雄楚大道以南长航蓝晶国际第7号楼主楼14层12号房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华。
原告北京闽鸿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美尚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闽鸿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闽鸿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闽鸿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刚燕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