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13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审被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358。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陈延豪,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凯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2700号2F-C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玲。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凯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5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