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胜原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4555号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胜原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长春,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开,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胜原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胜原装饰材料经营部以需要时间进一步补强证据为由,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胜原装饰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胜原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34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胜原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