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23执426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任超
执行员*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