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三金鑫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莞欣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3民初303号
原告:湖北三金鑫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594525452T。
法定代表人:魏万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聪,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莞欣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梦县沙河乡辛安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591499084N。
法定代表人:袁洪恩,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纺街江夏大道富丽奥林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178272281F。
法定代表人:王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湖北三金鑫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莞欣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三金鑫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金鑫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金鑫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三金鑫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袁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