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162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富丽奥林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莹,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婷,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蔚,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成,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金鑫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v>
法定代表人:魏万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军,武汉市洪山区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柳英,女,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军,武汉市洪山区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永军,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球广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三金鑫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曹柳英、蔡永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9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鑫球广厦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故鑫球广厦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应为被告。鑫球广厦公司诉湖北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款的具体数额不清。***与鑫球广厦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及性质要查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在本案中的诉求慎研。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95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叶 欣
审判员 骆朝辉
审判员 胡丹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