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破申3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申请人:***,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通城县,
上述二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莹,公司总经理。
2020年4月29日,***、***以债务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我院申请对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我院于2020年4月30日通知了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7日举行了听证。
本院查明,2016年1月6日,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工程中的武汉瑞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分包给武汉工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劳务施工承包合同。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工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建工程中,聘请***、***分别从事泥工和钢筋捆扎工作,但均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2018年2月,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工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就未付劳务费进行了结算,确认二公司差欠***劳务费款102,000元,并出具了结算单,加盖了公司印章。2018年6月20日,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就未付劳务费进行了结算,确认其公司差欠***92,013.60元,出具了结算单并加盖了其公司印章。后因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劳务费,***、***于2018年9月14日向我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20日,我院作出(2018)鄂0115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工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劳务费102,000元。同日,我院作出(2018)鄂0115民初72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工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88,000元;二、由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92,013.60元;上述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上述二判决书生效后,***、***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分别作出(2019)鄂0115执3473号之一、(2019)鄂0115执34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日,后因改制于2016年4月25日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富丽奥丽林园2号楼1-2701,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莹。股东有三个,王莹,出资2000万元,出资比例约40%;王波,出资2000万元,出资比例约40%;王佳丽,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约20%。经营范围为: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预制构件制造;一般道路(不包括桥涵)、土石方、防水隔热、保温工程施工;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门窗、家具制作;木材加工销售。
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或债务人,仅涉及已知的诉讼、执行案件中,未履行到位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约为3043万余元。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其他动产,公司目前没有正常经营,处于停产状态。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对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我院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定,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具有破产案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能清偿债务,***、***作为合法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明显大于资产,不具备履行清偿债务的能力,具备了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应当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舒腊荣
审判员  程莉娜
审判员  叶应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瑶
书记员胡高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