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成,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富丽奥林园2号楼1-2701。
法定代表人:王莹,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因新冠疫情已扣除审限88天。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本案诉讼与其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有冲突为由,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武汉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文霞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张海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邬云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