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毅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毅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民初1929号
原告:四川省毅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羊西线蜀汉路526号金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庄汉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翟晓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毅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毅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353元,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毅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振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