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3民初7008号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文,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记双,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毅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羊西线蜀汉路526号金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庄汉忠。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毅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5.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庆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诗雨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