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9001民初5585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润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秦军,总经理。
被告:李君,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刘景林,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润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李君、被告刘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经本院批准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