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919号 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14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6.50元,由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