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919号
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14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6.50元,由原告成都富思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