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市圣火灯具厂、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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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5742号
原告:**市圣火灯具厂。住所地:**市梁弄镇民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82721W。
负责人:褚幼良,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蒙涛,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祥和西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5570462G。
法定代表人:李佩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市圣火灯具厂与被告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市圣火灯具厂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圣火灯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计1473.50元,保全费1182元,两项合计2655.50元,由原告**市圣火灯具厂负担。
审判员刘云潇
二O二二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