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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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佩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言彬,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9436.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1元、执行费3041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但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至2022年11月17日,舟山两级法院共受理涉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8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超13亿元,无一案得到清偿。2022年8月23日,经它案申请执行人谛航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同年9月27日,该院作出(2022)浙09诉前调42号决定书,受理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预重整管理人。同年11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院于同年11月8日作出(2022)浙09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同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被执行人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不动产和油罐、机器设备等财产,已被它案债权抵押并查封,相关执行案件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截至2022年11月18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19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春益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