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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特202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祥和西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李佩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人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以“愿意按照仲裁裁决执行”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瑞娟
审判员曹炜
审判员周娜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