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10429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女,194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55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速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