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

许罡、***与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1815号
申请人:**,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普陀山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310900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42.2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42.2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81597)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