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5499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义才,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年成,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普陀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3109000J。

法定代表人:陈茂刚,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军,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开明法律服务工作者。

**、***与**、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4526元,减半收取计2263元,保全费1595元,合计38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俊君

书记员孙淑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