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

925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窗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925号
原告: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普陀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茂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生态环保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长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窗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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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