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市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329号
申请人:宿迁市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嘉豪阳光3-878。
法定代表人:史伟。
被申请人: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普陀山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陈茂刚。
申请人宿迁市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市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272889.6元。申请人宿迁市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市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272889.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张雅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