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方弟建材厂、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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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3677号
原告:义乌市方弟建材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大傅宅村(方弟屋)。
经营者:方弟,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街民便路88号房屋二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陈茂刚。
被告:王威,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义乌市方弟建材厂与被告江苏成运建设有限公司、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方弟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方弟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亚萍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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