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23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华庆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信,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9100004131832042,票面金额为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4日,付款行为宝应安宜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祁 梁
审判员 张永干
审判员 华继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纪 智